新聞動態(tà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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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五十二條,“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”,是質疑活動的發(fā)起條件,質疑資格的核心要件是“權益受損”。
中標人已合法取得中標資格時,第二名的響應情況或違法行為(如虛假材料)通常不會對其權益造成損害。以下分情形說明:
· ①對采購文件的響應:若第二名未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(如技術參數(shù)偏離),但評標委員會已依法評審并確定中標結果,第二名是否得分高低并不影響中標人利益。
· ②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:若第二名存在造假行為但未通過符合性審查,中標人權益也不受影響;若第二名造假未被發(fā)現(xiàn)但未影響中標結果,中標人仍無權質疑,因其權益未受損。其他違法行為與此相類似。